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2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等工作部署,实现“审批备案数量最少、政务服务速度最快、产业生态环境最好”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含中直驻粤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实施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跨层级办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集成为一件事。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下简称“事项基本目录”)指含有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根据设定依据的层级划分为省级事项基本目录和市级事项基本目录。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以下简称“事项实施规范”)指为了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标准化程度,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在事项基本目录基础上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业务表单、审批结果等要素后形成的标准化成果。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事项实施清单”)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事项基本目录或事项实施规范基础上进行细化完善后,形成的政务服务事项要素清单,并以办事指南的形式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对外展示。
一件事目录指以“我要××”或者“××一件事”命名,含有一件事名称、事项类型、联办事项、基本编码、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一件事目录清单。根据设定依据的层级划分为省级一件事目录和市级一件事目录。
一件事实施清单指一件事牵头部门在一件事目录基础上,选取联办事项实施清单,规范申请材料、业务表单、审批结果等要素,形成的一件事要素清单,并以办事指南的形式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对外展示。
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事项管理系统”)指由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建设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件事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件事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第四条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件事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分级分类、一体管理、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原则,对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件事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管理。
第五条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件事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与标准化建设;负责省级事项基本目录与省级一件事目录日常动态调整的审核;负责省事项管理系统的升级完善与运维保障。
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系统事项基本目录。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部门事项实施规范与事项实施清单,指导下级对口部门的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省、市一件事业务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部门牵头的一件事目录,指导下级对口实施牵头部门的一件事实施清单编制工作。省、市、县(市、区)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部门牵头的一件事实施清单;负责本部门一件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以一件事第一个环节的业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第一个环节为非主要环节的,由后续主要环节的业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分环节的一件事由各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协商后确定牵头部门,其余实施部门作为联办部门。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参照省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件事相关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各级实施政务服务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政务服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事项实施清单调整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六条 列入省级事项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部门规章或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并在全省范围通用。列入市级事项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依据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设定,并在全市范围通用。
列入省级事项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在市级事项基本目录中重复设定。
第七条 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和发布省级、市级事项基本目录中本部门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对事项基本目录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与准确性负责。
事项基本目录经同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发布。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事项基本目录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应予以调整的;
(二)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三)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四)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
(五)根据规范性文件应予以调整的;
(六)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省级事项基本目录出现第八条规定之一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向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调整的内容、理由和其他部门意见作出充分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反馈申请部门;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对涉及部门职能配置的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应当征求省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作出调整决定。
(三)对作出不予以调整决定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意见进行修改,或再补充理由、依据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原则,充分征求下级对口部门的实施意见,在省级事项基本目录中围绕政务服务事项的全生命周期,根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的差异,合理拆分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拆分业务办理项。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一件事业务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应当对省级一件事目录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一)一件事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涉及联办事项的新增、变更、撤销的;
(三)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二条省、市一件事业务牵头部门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选取联办事项,编制和发布本部门管理的省级、市级一件事目录,并对一件事目录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与准确性负责。
一件事目录经同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市一件事业务牵头部门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一件事目录出现第十一条规定之一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省一件事业务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应当在调整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向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调整的内容、理由和其他部门意见作出充分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反馈申请部门。
(三)对作出不予以调整决定的,省一件事业务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意见进行修改,或再补充理由、依据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章 实施规范和实施清单
第十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省级事项基本目录基础上,结合业务实际,设定“是否统筹”“下级是否可改”等统筹权限规则,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重点要素,编制形成事项实施规范。
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管理要求,在上级事项实施规范基础上,追加统筹权限规则和统筹要素后,形成本级事项实施规范。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配置等规定,在事项基本目录子项、业务办理项中将应当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施,并在事项实施规范基础上,编制事项实施清单。
第十六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事项基本目录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系统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管理要求,在上级事项实施规范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在事项实施规范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当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施,并完成事项实施清单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第十七条 省、市、县(市、区)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在一件事目录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实施的一件事纳入实施,并完成一件事实施清单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对一件事联办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省统一标准,依托省事项管理系统,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公布事项基本目录和事项实施规范,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公布权责清单和事项实施清单,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公布一件事实施清单,并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以省事项管理系统为源头,确保各级政府网站、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发布的事项基本目录、事项实施规范、事项实施清单、一件事实施清单信息与省事项管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一致,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按要求将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件事相关数据及时上报国家,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规范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一)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实施层级涉及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指导下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做好纳入实施或承接工作;对以委托、下放等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在省事项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并提供正式盖章文件报同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对采用服务窗口前移、“就近办”、“办事不出村”等服务方式,将政务服务事项下沉至镇(街道)、村(社区)帮办代办的,如不涉及审批环节,原则上无需在省事项管理系统将事项实施清单延伸至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除外。
(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同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部门和受委托实施机构,指导、督促做好业务系统配置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事项基本目录和事项实施清单对外提供政务服务,不得在事项基本目录之外另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要求办事对象提供事项实施清单要求之外的材料。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据事项实施清单,制定并及时调整政务服务文件归档范围与要求,确保政务服务档案同步归档,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应以电子形式归档。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的事项基本目录子项、事项实施规范、事项实施清单或业务办理项有调整需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收集本系统的调整需求,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向对口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调整需求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对不予以调整的,应当反馈不予以调整的理由。
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汇总后,由同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协调。
(二)省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或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与实施进行个性化技术改造或调整范围较大的,应当经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事项基本目录发生调整后,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同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权责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确保清单与事项基本目录的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保持一致,实现数据同源、一体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一件事业务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应当制定一件事实施规范,并指导、督促下级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联办部门做好一件事的实施工作。
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一件事目录和一件事实施清单对外提供政务服务,不得在一件事目录之外另行实施,不得要求办事对象提供一件事实施清单要求之外的材料;在一件事实施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同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部门,指导做好系统配置和人员培训。
第五章 优化创新
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采用自行调查、部门间协查等业务方式,充分利用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文件归档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探索引入智能辅助工具,持续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到现场次数、探索智能审批。
第二十五条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事项实施规范,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要素在本行政区域内一致,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域通办”。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省事项管理系统的要素管理、统筹模式、标签应用等功能,创新政务服务管理方式;依托省事项管理系统,将本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证明事项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对本部门明确采用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审批服务模式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省事项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并动态更新办理条件、容缺材料列表等要素。
省、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牵头推进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事项实施清单要素标准化工作,探索事项实施清单申请材料要素标准库建设,实现同种材料同一编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材料编码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结合地域特色与行业特点,丰富拓展生活服务、产业扶持、工程建设、城市更新等领域应用场景,可将银行、医院、电信等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一件事;应当加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协同,重构一件事业务流程,优化前后置环节,强化新技术赋能,实现业务表单多表合一、申请材料一次提交、线上一网申请、线下一窗受理。
第六章 监督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件事的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检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件事实施、同源、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检查和督促优化工作。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参照省做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件事的规范性、准确性以及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省、市、县(市、区)一件事业务牵头部门与一件事实施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联办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一件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调整事项基本目录、事项实施规范、事项实施清单、一件事目录、一件事实施清单的;
(二)事项基本目录、事项实施规范、事项实施清单、一件事目录、一件事实施清单存在设定依据、申请材料、业务表单、审批结果等要素有误的;
(三)各级政府网站、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办事指南与省事项管理系统数据信息不一致的;
(四)事项实施清单、一件事实施清单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的;
(五)其他应予以整改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推进行政征收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征收事项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事项基本目录与一件事目录相关管理工作参照省级事项基本目录与一件事目录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