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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03-29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在2021年出台的《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粤办函〔2021〕1号)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录作进一步调整细化扩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现就相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为明确公共资源范围,2016年,首次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粤发改公资函〔2016〕7号)。2021年,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对交易目录进行修订,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粤办函〔2021〕1号),实施3年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推动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实现交易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增加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草原交易4类,调整林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名称表述,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推动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再次对交易目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是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新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根据我省实际交易业务开展情况,新增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二是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调整林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名称表述;将“国有资产租赁权(不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合并表述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并增加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行政监督部门。

  三是根据最新政策文件更新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中介服务交易有关内容。

  四是根据省医保局、河源市意见,随着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改革推进,国家医保局建成全国统一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用于医药价格管理,除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外,还涉及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上报、企业产品维护,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和采购行为、企业配送行为,资金预付与结算、医保基金支付等,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将影响价格调控,此次修订移出目录,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保持一致。

  鉴于目前我省未发放草原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没有草原交易项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新增的草原交易暂不纳入我省交易目录。

  

  附件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对照表

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修订后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规模标准及范围

行政监督部门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规模标准及范围

行政监督部门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工程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工程

交通运输部门

水利工程

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

水利部门

其他工程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其他工程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土地使用权交易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2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按照《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按照《广东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出让

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3

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

不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3

国有资产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租赁权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执行

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

财政部门

4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

4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

分散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

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商务部门

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商务部门

6

海洋资源交易

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6

海洋资源交易

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

按照《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7

林权交易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7

林权交易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8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全部

农业农村部门

8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全部

农业农村部门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权转让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9

无形资产交易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全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9

无形资产交易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全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全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全部

10

排污权交易

定额出让排污权

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门

10

排污权交易

定额出让排污权

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排污权交易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门

公开拍卖排污权

公开拍卖排污权

11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

全部

生态环境部门

11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门

12

用能权交易

用能权交易

全部

能源部门

12

用能权交易

用能权交易

全部

能源部门

13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全部

司法部门

13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全部

司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14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

药品采购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医保部门

移出目录

医用耗材采购

15

河流资源交易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全部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

14

河流资源交易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全部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

河砂开采权出让

全部

水利部门

河砂开采权出让

全部

水利部门

水权交易

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水利部门

水权交易

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水利部门

16

空域使用权交易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

全部

民航部门

15

空域使用权交易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

全部

民航部门

17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16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按照《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门

18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

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

全部

各相关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

17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

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

按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各相关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

19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的选取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8

中介服务交易

中介服务交易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新增

19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新增

20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全部

供销合作部门

新增

21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政策原文: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