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的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所称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以下简称“上网竞价”),是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系统”)发布上网竞价公告信息,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的竞价规则,通过网络利用电子系统,在地块起始价的基础上对每平方米楼面地价的增加值进行竞价,电子系统接受竞价人的报价并更新价格,根据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结果确定调整容积率资格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维护电子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和监督、指导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工作。
第四条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得上网竞价资格的地块名单,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人符合上网竞价资格。
符合上网竞价资格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统一简称“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系统参加上网竞价活动,具体要求以每个标的的上网竞价交易文件规定为准。申请人获得竞价资格后称为“竞价人”。
第五条上网竞价交易活动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交易中心发布上网竞价公告信息;
(二)申请人提出竞价申请,交纳竞价保证金;
(三)竞价人参与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四)成交确认;
(五)结果公布。
第二章 公告信息发布
第六条 上网竞价公告信息、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应通过《中山日报》和交易中心电子系统公开发布,公告及上网竞价时间均不得少于15天,公告与上网竞价同步进行。
第七条 上网竞价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补充公告。
第八条上网竞价一经公告,在竞价人提出竞价申请并报价后,除因程序的原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上网竞价文件作出修改或无故终止竞价程序。
第九条上网竞价公告发布后,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网竞价资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交易中心电子系统上浏览上网竞价相关公告信息并下载交易文件。
第三章 竞价申请及竞价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应以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到合法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并在电子系统开通应用。
申请人凭数字证书(CA认证)及密码登录电子系统进行操作,方可提出竞价申请。
第十一条一宗地块有多名土地使用权共有人的,各共有人须约定其中一方为主竞价申请人,并向交易中心提供授权委托书,在电子系统增加登记各共有人的相关真实有效信息。由主竞价申请人代表各共有人参与上网竞价交易活动。
主竞价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在电子系统中的一切操作,均代表各共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具备法律效力,提交竞价申请即视为各共有人对此无异议,并将无条件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在提交上网竞价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上网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等相关文件以及交易条件。
竞价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上网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交易条件清晰了解,表示无异议并全部同意接受。
第十三条上网竞价只接受网上竞价申请和报价,不接受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和竞投。
第十四条竞价申请提交后,电子系统将赋予申请人一个对应地块交纳竞价保证金子账号。申请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此账号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不得由他人代缴且不接受现金方式缴存。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价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的,均不得参与上网竞价。
每个保证金子账号及其保证金金额只对应上网竞价公告所列地块中的一宗地块,如申请人对上网竞价公告所列地块中属于其名下的多宗地块提出竞价申请的,则须按不同地块的保证金子账号交纳对应的保证金金额。
第十五条申请人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应按照上网竞价交易文件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真实有效的竞价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签署相关文书,经核对属于上网竞价公告中所列地块名单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获得竞价资格成为竞价人。
每宗地块对应的竞价人由电子系统分配一个竞价号。多宗地块属于同一竞价人的,则由电子系统按其申请的多宗不同地块,向竞价人分配对应不同的竞价号。
第四章 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六条上网竞价分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两个阶段。
网上报价,是指竞价人在网上报价期限内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报价,电子系统实时更新报价。
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网上报价期限届满,在网上报价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价人报价的,电子系统将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按照报价、竞价的基本规则确定调整容积率资格竞得人。
第十七条 报价、竞价的基本规则:
(一)竞价人应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报价;
(二)公告中所列地块为一个标的,统一竞价,按不低于最小竞价增幅进行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最小竞价增幅所对应的数额;非初次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当前最高报价加最小竞价增幅的数额;
(四)竞价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电子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五)竞价人可多次报价;同一竞价人持有多个竞价号报价的,应先选择竞价号后再报价;同一竞价号出现多次报价的,以其最高报价为最终有效竞投价;
(六)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竞价人对应其申请的地块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七)根据各竞价号的最终报价、竞价结果,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按“价高者得”原则结合上网竞价公告中允许调整容积率的地块数量确定调整容积率资格竞得人。
第十八条 报价、竞价基本程序:
(一)在网上报价期限内,竞价人按规定登录电子系统进行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电子系统予以接受且自动识别更新价格,并实时公布。
(二)网上报价期限届满,在网上报价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价人报价的,电子系统将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1、电子系统以标的交易文件中规定的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规定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电子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倒计时;
2、倒计时截止,电子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报价记录及最终竞价结果。
交易中心有权设定每个标的网上限时竞价阶段的竞价时限。
第十九条上网竞价交易结果按下列规则进行确认:
(一)在网上报价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竞价人的报价均低于最小竞价增幅的,此次公开交易不成交。
(二)在网上报价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价人报价,且报价高于或等于最小竞价增幅所对应数额的,竞价人为此次调整容积率资格竞得人。
(三)在网上报价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价人报价的,通过网上限时竞价加网上报价期限内报价的报价结果,确定调整容积率资格竞得人。
第五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条 上网竞价结束后,调整容积率资格竞得人按规定与交易中心签订《调整容积率资格竞得确认书》,经交易中心确认,双方签名盖章生效后,公开交易才可确认成交。
第二十一条上网竞价活动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竞价结果通过交易中心电子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调整容积率资格竞得人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调整容积率资格竞得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取得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后再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手续。市自然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第二十三条上网竞价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转为用于补缴地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于上网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利息一并原路退还。
第六章 电子系统管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负责管理电子系统的正常运作,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电子系统安全,切实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电子系统的程序修改须经交易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程序。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竞价人、竞得人等相关用户在电子系统中的所有活动及操作,电子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任何人不得删除或更改电子系统日志。
第二十七条与电子系统等在交易中心运行的信息化系统相关联的有关系统开发维护公司、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包括:
(一)因电子系统发生软、硬件故障或电力故障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实施上网竞价交易活动;
(二)电子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网络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上网竞价交易活动;
(三)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上网竞价交易活动;
(四)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交纳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上网竞价交易活动;
(五)因突发事件引起现场交易秩序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实施上网竞价交易活动;
(六)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八)依法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可实施暂停电子系统,待消除事故因素后,交易中心可重启电子系统,上网竞价交易活动继续进行,交易中心需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市自然资源局应书面告知交易中心暂停、中止或终止上网竞价交易活动,由交易中心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上网竞价结束后,如发现竞价过程、交易结果可能存在异常情况下,交易中心可以暂停与竞价人签订《调整容积率资格竞得确认书》,待情况查明后,再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八)项规定情形,导致电子系统暂停、中止或终止上网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竞价人在上网竞价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申请人、竞价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竞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竞价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数字证书或遗忘数字证书密码,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或重置密码。因丢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认证密码等情形而被他人冒用或盗用,以及其数字证书损坏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竞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若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价保证金,造成竞价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上网竞价交易期限截止前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经济、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因竞价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电子系统进行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价人自行承担,上网竞价交易活动将继续有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竞价人应当避免在上网竞价交易期限内最后时刻进行竞价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或堵塞造成电子系统不能有效接受竞价申请、报价、竞价等操作指令而导致不能有效确认。因申请人、竞价人不及时进行竞价申请、报价、竞价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申请人、竞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攻击、破坏、恶意操控电子系统竞得的;
(四)其他违反上网竞价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竞得人拒绝签订《调整容积率资格竞得确认书》以及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后续手续的,市自然资源局没收竞价保证金并将竞得人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竞得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上网竞价交易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交易标的和电子系统有关的保密信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以电子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电子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参加上网竞价交易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清晰了解和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相应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交易中心可根据每个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在配套交易文件中予以补充说明。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及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在试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及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及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