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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离世后,医保如何妥善处理?
信息来源:中山医保发布日期:2023-08-08

参保人离世

医保相关手续怎么办?

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

办理有不同

家属请留意

0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一)相关规定    

  参保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民政、公安和法院等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理的手续和注意事项如下:

  已经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人,若因死亡情形,不再参加下个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需要持有关资料在发生之日起至参保关系变更申请期结束前向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或手机线上办理停保手续。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参保关系变更申请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线上办理停保?
1.在“粤医保”小程序首页选择需要办理暂停参保业务的地市。

2.“业务办理”中点击“查看更多”,再点击“居民医保停保”进入操作页面,即可选择“代他人停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如何申请?

  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死亡的,可在死亡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退费。

  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原渠道退回,因参保人死亡而导致的退费可退回法定继承人账户。参保人逾期未申请退费的,不予办理退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0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一)变更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发生死亡情形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持相关资料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由参保人以灵活就业身份申报参保的,可由继承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当月持相关资料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可由继承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当月持相关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内余额怎么处理?  

  参保人死亡后,如医保个人账户内有余额,继承人(代表人)可凭继承人(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注销的户口簿、火化证】(三证其一)、死者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