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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与常规性政策衔接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公积金发布日期:2023-01-20

广大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18号 )的相关要求,阶段性支持政策在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延期,现对政策到期后按以下做法衔接过渡:
 一、企业缓缴或降比政策的衔接
(一)已申请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的企业,在12个月期限届满后应及时补缴并恢复正常缴存。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或补缴存在困难的,可分别依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或分期补缴。
(二)已申请阶段性降比的企业,在12个月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若未及时恢复的,业务系统依规自动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调整为5%。对仍有困难的单位,可依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二、逾期个人贷款阶段性政策到期不再执行
逾期个人贷款阶段性政策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延期执行。

三、阶段性租房提取政策转为常规政策

租房提取政策恢复常规政策,即自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家庭在本市无房产的,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或以上的,每次提取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每次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月缴存额不足1000元且账户余额充足,按500元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