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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314857701M/2022-00509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8-16
名称: 这笔费用可缓缴,请转发周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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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费用可缓缴,请转发周知!

发布日期:2022-08-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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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5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申请5月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月份顺延一个月,已缴纳的2022年4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可以申请退回后在规定期限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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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办理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

点击链接即可查看详情↓


电子税务局“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功能更新了!

温馨提醒

1、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办理增减员和申报业务,并按照规定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缓缴期限内,已办理缓缴业务的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申报完当月社保费后,点击【清缴社保费】模块,可只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费款

2、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3、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4、用人单位按规定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后,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可以正常办理减员。

5、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6、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